案情簡介:
陳某,女,58歲,道路保潔員,2018年11月24日早上9時,陳某在安康市高新區創新路附近清掃馬路時被一輛小轎車撞倒受傷。事故發生后,陳某被送往醫院治療。經交警部門調查確認,肇事司機負全部責任,陳某無責任。
認定結果及參照依據:
1.認定結果:陳某事故認定為工傷。
2.參照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3號)均規定,“用人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是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因此,陳遠雪同志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
案情分析:
陳某作為道路保潔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遭遇車禍事故受傷,且肇事司機為全責,因此屬于認定情形。另外,陳某作為女性,已屬于超齡用工人員,無法購買工傷保險,但是根據最高院的答復,陳某的事故情形同樣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因此陳某事故為工傷事故。經過勞動能力鑒定,陳某受傷已構成傷殘等級,肇事司機已承擔全部醫療費用,因此用人單位需承擔傷殘津貼等費用。